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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17 发布人:浏览:0 次
本报讯 制药行业的“二王”之争日前一审有果。深圳海王药业有限公司依据两件在先注册的“海王”相关商标,在行政诉讼一审之中成功阻击浙江万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海龙王”商标。
据介绍,申请号为第3574298号的“海龙王”商标由浙江万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5年3月进入初审公告期。2005年6月,深圳海王药业有限公司针对该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了其在先注册的相同类别商品上的第665346号“海王NEPTUNUS及图”商标和第3006638号“海王”商标作为引证商标。商标局审理后认为被异议商标与深圳海王药业有限公司公司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裁定“海龙王”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深圳海王药业有限公司随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商评委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属于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遂裁定“海龙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商标异议行政诉讼审理认为,商评委的裁定关于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认定正确;浙江万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虽称被异议商标系对第1664430号“海龙及图”商标的防御性注册,但该理由不足以构成应当依法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充分依据。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商评会作出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文章转自《中国知识产权报》)